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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7]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详查时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权属界线能否作为争议土地确权依据的请示》(桂土报[1997] 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详查时相邻双方共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形成的有关文件、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争议土地如为国有土地,对争议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考依据。

 19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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