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玉环县石油公司与台州军分区房地产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浙土[1997]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中,当事人提供的土地平面图、现状图和地形图等图件资料,凡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的,只能作为反映当时土地利用状况的参考资料,不能作为确认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的依据。确认土地权属,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
二、用地单位所用土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处理,并严格按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进行了土地登记的,用地单位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三、来文所涉及的土地已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因此,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