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函31号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土籍函字〔1998〕第46号,以下简称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争议双方都有依法按规定方式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利。
根据请示及有关材料,朝邑、沙苑两个国营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三门峡库区新建国营农场的批复》(〔63〕国垦字679号电报)组建的。该电报可作为国务院批准在三门峡库区新建国营农场的项目批文,虽然不能代替划拨土地文件,电报中要求的建场程序也未严格执行,但考虑当地特定的历史条件,且农场一直使用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该电报应该作为农场使用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属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二试验训练基地(以下简称三十二基地),是根据《关于三十一试验基地分建的请示报告》(〔69〕军呈字433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4173工程定点的通知》(陕革建发〔70〕153号文)组建的。上述两个文件分别是总后勤部经国务院批准建设4173工程(后改为三十二基地)的项目批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征拨用地机构的拨地文件,应该作为基地使用该土地进行兵器试验的权属依据。
因此,农场和基地都有依法按规定方式使用争议土地的权利。
二、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基地,将他项权利确定给农场。
国务院及陕西省政府确定的农场和基地共同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是:“兵器试验为主,兼顾农业生产”。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陕西华阴地区靶场试验有关问题会议纪要》(〔71〕国发文64号)规定:“试验区内的农业生产、营建、空中航线均服从靶场建设,在不妨碍武器试验的条件下,靶场亦要照顾农业生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维护陕西华阴地区靶场试验和场内生产安全问题的批复》(国发〔1978〕41号)又一次强调了这一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办发〔1985〕29号)规定:“试验场区不得安置移民,也不得再建造居民住房,为妥善安置移民,试验场区压缩为长三十五公里,宽四公里。”为落实该文件精神,陕西省政府、总参谋部、原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的《印发“国防科工委三十一基地华阴试验场场界有关问题的协议”的通知》(陕政发〔1985〕140号)重申,场区内不得安置移民,也不再建造居民住房。集中落弹区内,各单位已建的营房及其他建筑物,应逐步迁出;试验场场区的农业生产要服从兵器试验和靶场建设的紧急需要,兵器试验要照顾农业生产。并现场核实了压缩后的场区界线,实测了界址点坐标,埋设了界桩。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的单位可确定他项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可按照使用状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地文件确定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基地,他项权利确定给农场。并在土地登记发证时明确,三十二基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兵器试验),不得转让,基地兵器试验时,要尽量照顾农场的农业生产;农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业生产),不得转让,并必须服从三十二基地的兵器试验。基地和农场应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
19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