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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1999] 1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其他单位”。适用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上述部门”是指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

 

 19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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