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0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用于借用土地问题的处理。
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