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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铁路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原铁路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函〔2001〕44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35条中的"转由",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但不包括租赁和借用。对租赁和借用铁路用地的,原则上仍应按照租赁和借用处理。对1982年5月以前在租赁和借用的土地上自建房产,现已办理了合法手续,并且对铁路运行无直接妨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使用单位。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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