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03]14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岛屿土地未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均为全民即国家所有。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以及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六十条》)时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形成无人居住的岛屿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