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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有关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

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用地报批工作量大、任务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用地报批的协调和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工作,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

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在确保被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要优先安排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耕地用于重点项目占补平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顺利报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和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完善网上办事系统,加强电子监管,建立重点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限时审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制度,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涉及需要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要积极协调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必要时可建议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用地;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动工建设前,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各项经费预算。在用地报批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已发生的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设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即强行占用土地、欠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的,要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坚决实施问责。对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经批准补办用地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有关规费。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违法问题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重点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或者重点项目所在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非涉密的重点项目清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当地报刊等媒体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四至)、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信息公开。办理供地手续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告项目单位履行用地合同和开发利用情况。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点项目建设立项、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用地供需形势、环境影响评价、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建设单位用地信用等级库,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建立“违法用地项目清单”,向投资、环保、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建议在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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