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