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5〕3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以下称京建法〔2015〕1号文件)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附件,现将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将授权书及承诺书作为附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施工合同进行合同备案时,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作为监理、施工合同正副本附件一起提交合同备案部门审查,其符合京建法〔2015〕1号文件规定的,方可予以备案。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需重新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时点可作为判定责任主体承担质量终身责任转移时点的依据。 三、市区两级合同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在业务平台上发布关于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提交审查的有关要求,方便各单位按要求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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